浅析境外证券投资者保护的三大特征及其借鉴意义

点击数:165 | 发布时间:2025-07-21 | 来源:www.xiaomite.com

    国内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飞速发展,已跃居成为全球第二大市场,收获斐然。然而,因为进步时间还不够长,还没培育出足够多的机构投资者,广大中小投资者仍然是国内证券市场最大的参与主体。据截至2014年7月的统计,国内各类证券投资者已超越1.5亿人,其中99%以上是投资金额少于50万元的中小投资者[1]。同时,随着着国内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由证券买卖引发的不真实陈述、内幕买卖与操纵证券市场等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也随之泛滥起来。怎么样有效打击并遏制住这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国内证券市场健康进步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大家可以发挥后发优势,积极地借鉴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可行做法,结合国内的国情为我所用。从而探索出一条合适国内国情的有效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路子,让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庄严承诺真的落到实处。

    纵览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多年积累的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依据笔者的有关对比研究,可以将它总结为三大特征,即:1、以立法优先,筑牢法制基础;2、以好规范设计,提供靠谱保障;3、以专设投资者维权组织,提供组织支撑。下面就逐一对此展开剖析讨论。

    1、以立法优先,筑牢法制基础

    据笔者察看,大凡境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他们均很看重法制建设,将打造与健全与投资者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其最基础的最重要任务来抓。对于已经有些法律,不断地依据新状况加以修改、健全;而对于证券市场中新出现的问题,他们更是重视随时立法,准时打击以新形式出现的各种证券违法违规犯罪侵权行为。

    1929年美国爆发的大股灾,到今天让人印象深刻,探究其根本缘由,就是在此前的100多年间,美国既没一部统一的成文法,也没一个可以出面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公共机构。这一危机促进罗斯福政府痛定思痛,拟定了一系列证券法律,并设立了美国证监会(SEC)[2]。到了现在,经过多年的进步,美国已打造起一套相对完善且成熟的、服务于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与司法管理体系。比如:从1984至2008年,美国先后通过了《内幕买卖处罚法》等四部法律。这类法律从小到对内幕买卖的轻罪认定,大到对重罪的处罚,令内幕买卖本钱大幅度提升,从而有效遏制了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再如,在国内香港区域,正是因为有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强制令及其他命令”,需要或有问题的证券买卖“回复到买卖前”状况,才有了香港证监会严厉处罚“洪良国际”造假案,为中小投资者索回权益高达10.3亿港元之巨的索赔成功[3]。

    相较于境外成熟市场,国内现行的《证券法》是在2005年十月大修的,虽然它与同期的《期货买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一道,初步构成了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体系,但因为它的条约比较原则、笼统,缺少可操作性与实践性,而作为其有效补充的内幕买卖与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讲解又迟迟没颁布,国内的法制建设存在明显滞后。因而学习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立法优先的成功做法,尽快加大健全法制建设是很必要的。

    2、以好规范设计,提供靠谱保障

    境外成熟证券市场还十分看重针对证券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大胆进行规范革新,以好的规范安排为证券市场的健康进步提供有效保障。其中不乏有很多大家可资学习借鉴的做法与成功经验。

    比如集团诉讼规范,特别是在美国,该规范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并获得了较好的成效。所谓集团诉讼,是指在诉讼中,将非常多人的一方,先虚拟为一个“集团”。该集团中的任何一人发起诉讼,就应该被视为该集团全体成员起诉,而且此行为无须经得集团全体成员赞同。而法院对该集团所作的裁决效力,将惠及于包含该集团未参加诉讼的其他成员在内的全体成员[4]。

    国内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吸收借鉴了美国的集团诉讼经验,结合当时的实质状况,确立了国内在现行一同诉讼下的“代表人诉讼规范”。但,与美国的集团诉讼做法相比,因为大家的代表人诉讼规范存在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只对其所代表的且已在法院登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发生效力这一要紧缺点,使得该项规范所可以真的承担的集团诉讼功能看上去很有限,从而使得参与代表人诉讼规范的积极性并不高。对此,笔者觉得,有必要更彻底地引入美国的集团诉讼经验,结合大家的实质需要,对国内现行的代表人诉讼规范加以健全。

    再如,赔偿资金的来源问题,也是长期困扰国内投资者保护工作中民事赔偿与救济的大问题。国内现阶段的赔偿资金来源主要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投资者保护基金,专门用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和相应的证券投资者利益保护;另一部分是行为人(如个别上市公司等)因违法违规侵权行为,经诉讼或非诉赔偿程序,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金(以下简称“赔偿金”)。前者已经运行十分成熟,没问题,问题出在是后者。除去因为法制建设滞后与投资者主体地位弱势等原因外,现在的赔偿金规范安排也存在明显不足。有不少业内专家学者呼吁将现行的对侵权行为人的行政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的方法做一些改革,能否从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补偿遭受侵权而损失的投资者[5]。

    针对于此,或许可以借鉴美国的公平基金规范来解决以上困境。公平基金规范源于美国的早年的几个证券法案,它是除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以外、专门由美国证监会(SEC)将对证券侵权违法行为人判罚的民事罚款与罚没的非法所得,补偿给被侵权投资者的一项特别救济手段。它作为一种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是不当获利返还原则的具体应用。自从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之后,很多投资者通过该基金获偿。笔者以为,这势必为解决国内投资者赔偿资金来源困难提供了新的革新思路[6]。 3、以专设投资者维权组织,提供组织支撑

    作为一个以中小投资者参与为主的国内证券市场,怎么样从组织建设角度出发,打造起一个可以替中小投资者代言的、且可以与侵权责任主体(一般为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等)地位相当的投资者维权组织,也是国内投资者保护工作所面临的一个刻不容缓的任务。在这方面,大家仍然可以学习借鉴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为我所用。

    1994年,韩国部分投资者专门成立了“人民团结与民主参与网盟”(英文缩写“PSPD”)。该网盟成立后不久,即领导了席卷韩国全境的“中小投资者维权运动”。进步到今天,PSPD已经成为了韩国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最直接和最实在的代言人。PSPD主要通过运用诉讼和非诉等方法,促进改革和公司治理,譬如:提起行政或公共权益诉讼;通过参加上市公司股东会议、行使股东权利;参与有关立法活动等;再如,国内台湾区域在2003年正式推行新证券法的同时,还打造了专责证券投资者保护的“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买卖人保护中心”,负责对不真实陈述、内线买卖与操纵证券市场等不法行为进行处置。自2009年5月开始,该中心的职责权限还扩展至可以对上市企业的违法违规董事或监察人提起诉讼,并且诉请法院裁判解任企业的董事或监察人等职责[7]。

    而国内在投资者保护的组织建设方面,除去现在职责还较为单一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外,去年8月证监会还批准成立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从该中心的五项主要职责看,虽然它有望与上述投保基金公司与其他有关机构一道,协同配合,一同形成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维权组织体系,但还需要注意借鉴吸收上述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的有关做法,特别是在组织设计上应更强调在替投资者维权时,更多地采取直接介入的方法,而不止是停留在为投资者维权提供服务方面。

    以上就是笔者结合境外证券投资者保护的三大特征与国内在这方面的状况所做的对比剖析和讨论。从中大家不难看出,虽然国内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在规范建设与组织建设方面,已经初步具规模,但与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今年又正值国内《证券法》的又一次重新重大修订之年,假如笔者上述关于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中外对比剖析及其初步的政策建议,可以起到一点抛砖引玉有哪些用途,为监管层与立法者提供有关参考,本文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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